商洛学院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建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乐彩网17500: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非毕业班学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班学生中评选。评选比例各为该班学生人数的5%,各班在按规定比例计算评选名额时,如遇到小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第三条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条件全面衡量,择优评定。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20%名以前,且文化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主要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0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集体活动和各类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色,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自觉经常地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和文娱活动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良好。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30%名以前,且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良好;
(三)担任校团委、学生会干部,院团总支、院分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班级小组长及宿舍舍长等工作满一年;能积极主动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30%名以前;
(三)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两次(含两次)以上;
(四)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获校级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不少于二次;
(五)能自觉经常地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和文娱活动及有关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具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本学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六)具有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诚实守信,对就业持积极正确的态度,能按照有关就业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主动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地方去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资格:
(一)受到校、学院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者;
(二)所学课程经考核有不及格者;
(三)旷课达到6次(含6次)以上者;
(四)累计请事假达30学时以上或请病假达90学时以上者;
(五)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未按规定完成社会实践活动任务者;
(六)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影响者;
(七)在评选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办法
第八条 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评审表彰奖励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由各院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于每年9-10月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夕进行评选。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需填写获奖个人登记表,经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审定后,报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各学院要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现特别突出者,由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组织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所填写的获奖个人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