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开展高等教育研究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凡本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三)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因材施教、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果应经过3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三)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每人只能参与1项成果。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至少承担3年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
(五)已获得过高等教育校级及其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无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六)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教育教学理念上有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特别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可申请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突破,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申请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学校领先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申请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三、申报程序
教育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报的原则。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商洛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附件1),不属于同一单位的两个及以上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成果报告和附件材料;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鉴定,提交《商洛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附件2)。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供教材样书一本。
四、评审原则
(一)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
(二)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以及在创新创业教育、协同育人、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三)优先考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符合陕西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教学成果。
五、评审程序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所在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初审和鉴定、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后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发文公布。
六、奖励及管理办法
(一)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特等奖2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5项。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从近两年校级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二)同一成果获校级、省级、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按最高获奖等级予以奖励。具体参照《商洛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荣誉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获奖的教学成果项目,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形的,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七、其他
(一)教育教学成果的名称:应尽量简洁,好记易懂,并能概括成果的属性和内涵。
(二)教育教学成果的介绍:应包括理论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各方面;应充分反映教学成果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所发挥的作用。
(三)教育教学成果的报告:在扼要介绍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正确教育理论,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反映成果的论文可以是结合成果主要内容所撰写的理论性文章,如方案构成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可以是方案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对方案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性的文章。论文的作者应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