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法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高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强化固定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统筹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效益分析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与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的类别,代表学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校内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对使用、占有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部门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二级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具体管理使用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台账的管理并对学校固定资产(除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货币形态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的管理,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相关材料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对学校教学教研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资源的计划、登记入账、使用维护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对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教室桌椅、多媒体教学设施、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建造、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决算、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六)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购置、登记、保存、使用;建立、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产实物总账和台账。
(七)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仪器设备、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标志物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接受的捐赠礼品的管理。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二)全面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和学校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登记入账和数据库管理,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固定资产的总量、结构、分布进行统计评价和动态管理。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与计划,组织实施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
(五)负责审批固定资产的调配、调拨、转让及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处置等工作;
(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七)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分析和汇总,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对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偿。
第八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执行上级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负责申报购置计划和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
(四)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五)负责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六)负责实施部门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七)各部门人员岗位调动、离退休、出国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办清交接手续,严格管理财产移交档案。
(八)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园林及名贵树木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档案资料等;
(六)家具、装具: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学生生活的家具及其配套设施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对固定资产计价与记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产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计价手续,财务处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作相应调整并记入财务账。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计价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配置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事项外,未纳入学校购置预算的项目不予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使用部门等办理计价、入库、建卡等手续,财务处办理记账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基础建设项目资产。房屋、建筑物等项目完工后,由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财务处、审计处提交书面决算与审计报告,根据房屋、建筑物的资金决算、审计报告及资金发生的利息等全部支出,由财务处提出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向基建处提交决算与审计结论,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提交固定资产进账报告,包括工程名称、位置、结构、面积、资产价值等基本资料,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分别记入固定资产账。对投入使用超过一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进行固定资产计价,待决算完成后再作相应调整;
(二)物资采购类资产。按《商洛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购置)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计价,财务处记固定资产账;
(三)无形资产由资产发生部门按规定程序验收或认定后,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计价,财务处记固定资产账;
(四)所有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建设(购置)、使用部门持购置计划、发票,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申报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统一编码并打印标签,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在发票上签字入库计价后,到财务处报账并记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两级管理体制,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系统日常管理,即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维护、调配、处置、清查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系统管理,每个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处建立学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财务处、各部门之间的资产核对和上报;各部门按资产管理处分配的二级管理权限,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信息。资产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各部门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与具体操作规程,负责专门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责任人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完整性,促进资产管理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务,可以采用委托等方式指定部门代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用于经营性活动(如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及对外租赁等)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资产代管部门负责落实,统一交学校财务,按财务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划转或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工作部门或岗位变动时,应在本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退休、因事因病长期离校等情况时,须交清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资产的移交通过网上申报,填写《商洛学院资产调拨单》通过流程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或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或价值评估;
(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
(四)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报废资产处置审批书,经技术鉴定或价值评估后,经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年终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土地、房屋、车辆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按规定程序处置。
(六)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组织由使用部门、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工作组实施资产处置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理或抵制拒交。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报废处置。
(七)学校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凡属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责任事故,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向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及时进行处理。对损坏、丢失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资产管理使用人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财产,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赔偿金额视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的100%-200%赔偿。
(一)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二)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三)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四)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五)将固定资产挪做私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
(六)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而造成损坏的;
(七)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仪器未按要求管理,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八)不遵守规章制度,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坏轻微,经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四)丢失零配件,以实物抵赔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计价;
(二)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三)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四)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五)陈旧仪器设备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六)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一条 凡属多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主要直接责任人承担60%的经济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剩余40%的经济责任;如果只有一个主要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赔偿处理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赔偿费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少,责任人一次或分期偿还。一次偿还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分期偿要填写还款计划。偿还费用于补充或修理仪器设备。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以下类别设置固定资产账和卡片,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一级账及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使用部门设分类分户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通过资产管理平台进行数字化建账,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一物一卡,由领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赔偿,管理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作为计价记账依据记入系统。
第九章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全校师生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具体责任及责任人,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损坏、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失职行为;
(二)不如实进行登记、清查部门资产,使本部门资产账、卡、物严重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资产信息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投资、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商院﹝2014﹞157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