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档案是指培养、发展、吸收、审批党员的全过程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
第三条党员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学生党员发展过程中的材料档案,由其所在学生党支部负责收集、管理。学生转正后,正式党员档案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委派专人集中管理。教职工党员发展过程中的材料档案由二级党组织委派专人进行收集、管理,发展成为正式党员后,二级党组织将其党员材料档案移交党委组织部并入其人事档案。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规范管理党员档案,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要防止档案毁坏或遗失,对伪造、涂改、毁坏或遗失档案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党员档案转入
第六条凡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支部必须及时为其建立档案。
第七条对于党组织关系转入本单位的党员,各级党组织要规范做好党员档案的审核和接收工作。
(一)党员转入时政治面貌为正式党员的,遵循以下步骤做好档案接收工作。
1.转入党员为教职工,由党委组织部对党员档案进行核查,规范填写《党员档案核查记录表》(附件1)后,及时将党员档案归入人事档案,并将《党员档案核查记录表》保管在党委组织部。
2.转入党员为学生,由二级党组织指派专人对党员档案进行核查,规范填写《党员档案核查记录表》后,及时将党员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并将《党员档案核查记录表》保管在本单位。
3.党员档案核查,重点审核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程序是否规范;入党材料是否真实,有无空缺、涂改、错填以及造假现象等。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和说明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二)转入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由二级党组织做好后续培养考察工作。
(三)党员转入时政治面貌为预备党员的,由二级党组织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做好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第三章 党员档案管理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设专柜保存党员档案,认真执行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同意后办理。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二条为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党员档案转出
第十三条学生党员因毕业、教工党员因岗位变动等情况必须转出党员档案的,二级党组织应及时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并做好党员档案移交工作。党员档案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骑缝章后随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
第十四条预备党员转出前,二级党组织应结合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习工作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二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同《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一并归入党员档案,以便与新单位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工作及时衔接,为预备期满转正做好准备。
为便于接收单位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继续培养考察,二级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提出培养意见,并将其在校表现情况形成综合材料,连同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归入党员档案。
第十五条党员档案转出前,二级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党员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认真审核并确定所有档案材料完整后,方可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党员档案(含预备党员)材料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若因特殊情况需本人自带,则由本人签署党员档案自提承诺书(附件2),并在《商洛学院党员档案自提登记表》(附件3)上登记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确认该党员身份真实性后按照相关规定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调查报告、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